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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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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22证券简称:新通联公告号:2025-001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4年1月12日,上海新通联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号:临2024-003),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更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股东收到的信息<提前通知行政处罚>公告号:临2024-035)。

  2025年1月3日,公司获悉,相关股东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50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毕方投资持股变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或者辩护意见,也没有要求听证。本案已经调查结束。

  经查明,毕方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转让上海新通联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36、896、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0.43475%,累计减持5.02125%。

  当持股比例下降1%时,毕方投资已履行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下降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交易。直到2023年2月8日(实际上不迟于2月7日17日):39)新通联方首次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5%以上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以及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为36.051.081.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流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信息说明、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确定。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毕芳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毕芳投资在限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110万元罚款。

  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提交罚款,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上海监督管理局可以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接受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部),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为公司股东毕方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经营活动。

  今后,公司将加强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培训支持,协助和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相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董事会上海新通联包装有限公司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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