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费》

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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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87证券简称:维信诺公告号:2025-00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外部担保总额(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上一期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上一期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以外单位的担保金额超过上一期审计净资产的30%。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概述

  1、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期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为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汕头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霸州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昆山国家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显光电”)、昆山工业研究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2亿元的担保。担保金额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信息网》2024年4月30日及2024年5月23日。(www.cninfo.com.cn)《关于2024年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期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2、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控股公司担保金额内部调整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为国家显光电提供的12.5亿元未使用的年度担保金额调整至固安云谷。调整后,公司为国家显光电和固安云谷提供的年度担保金额分别为49.5亿元和87.5亿元。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2024年11月27日(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公司2024年担保额度内部调整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保证进度

  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全资孙公司最近与南京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限额合同,向南京银行申请3000万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公司对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本担保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年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担保金额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家显示光电未被列为不诚实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国家显示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7.07亿元,公司对国家显示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7.37亿元(其中2024年担保余额为27.37亿元),2024年可用担保余额为22.13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家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74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号楼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元,715.246304万元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平板显示产品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前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3年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审计。

  10.国显光电是公司直接间接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不诚实被执行人。

  第四,“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乙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债权额度及债权发生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债权金额为3000万元。债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

  2、在债权发生期间,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债权金额。乙方清偿债务后,乙方可再次申请使用已清偿部分。

  第二条最高担保

  第一,债权本息连续发生在债权发生期间(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款项的最高担保,并与甲方签订最高担保合同。

  2、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仓储费、查询费、存款费、转让费、税费、汇款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苏州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昆山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最高债权限额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等),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连带责任担保。

  第一条在担保主债权和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要债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以下简称“债权确定期”),甲方根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包括反向保理和无追索保理)、信用证、担保、透支、贷款、担保等表格内外业务)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为债务人办理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汇票承兑、汇票保证、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后实际垫款的,也属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要债权。

  第二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二、二。在债权确定期届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之日,被确定为本合同担保的主要债权的,基于主要债权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款利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均为担保债权,具体金额在清偿时确定。

  根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

  3、本合同所称“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货费、差旅费、保险费、仓储费、查询费、存款费、转让费、税费、汇款费、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财产的费用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单项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债务,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其他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的最高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

  保证期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主合同的规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者终止主合同的,保证期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者主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确保公司

  可持续稳定发展是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家显示光电是公司直接间接持有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家显示光电没有提供反担保,但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不会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对外担保累计数量和逾期担保累计数量

  本次担保结束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000元,912年,851.13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5.0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34000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40%。公司无逾期担保,无诉讼担保,未因担保被判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最高债权额度合同;

  2.《最高保证合同》;

  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4.2023年股东大会决议。

  5.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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